“鹅腿阿姨”陈秀凤 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陈秀凤售卖假鹅腿构成犯罪的法律判定解析
核心提示:笔者写好此文后,上传时意外获悉”鹅腿阿姨“陈秀凤每年销售额60万,那就更能说明陈秀凤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的严重性,对北大清华人大等海淀国家级重点高校莘莘爱心学子消费者伤害的恶劣性,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更应该严肃查处,以警示尤!
2024年,“鹅腿阿姨”受邀在北大演讲,谈创业经历。在演讲中,“鹅腿阿姨”热情地向同学们讲授自己这些年的“生意经”:一是讲规则,和同学们建立信任关系。好多同学信任我,才会在鹅腿群里直接转账付钱,大家形成良性的信任。二是保证做良心活,就是要有高品质,不能让顾客遇到食品安全的问题,这也是特别重要的。
但在笔者看来,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司法判定标准及本次事件完整事实,“鹅腿阿姨”陈秀凤的行为已构成“恶意欺诈”。
据悉,“鹅腿阿姨”团购页面显示“11518次接龙”——一只“鹅腿”售价16元、销售近20万元,加上零售应该超过20万元,即便刨除头两月的销售额,剩下的销售额也会超过二十万元,够不够成恶意欺诈?
一、大众口语里的 “恶意欺诈”完全成立
“鹅腿阿姨”陈秀凤假鹅腿销售额超过二十万,坐实了主观恶意、长期牟利的事实。
所谓“主观故意明确(恶意)”是指陈秀凤注册“鹅腿阿姨”食品商标、长期用“鹅腿”招牌引流,明知鹅腿成本远高于鸭腿,全程不主动公示原料,后期群聊刻意用模糊字眼代替“鹅腿”,属于明知不实、持续隐瞒、靠信息差赚取巨额差价,绝非无心口误、习惯叫法。
同时,陈秀凤明显在交易过程中全程误导北大、清华和人大等爱心学子消费者。
消费者是冲着“鹅腿” 的品类、风味、价值付费,到手却是低价鸭腿,完全符合“故意隐瞒真相→消费者误判→付钱受损” 的欺诈逻辑。
此外,陈秀凤还存在通过扩大“鹅腿”销售规模、放大主观恶意。
“烤”清华还是“烤”北大?2023年年11月,陈秀凤卖的烤鹅腿受到各大高校学生争抢,“鹅腿阿姨“去哪儿的话题一时间火爆出圈。如今,问题有了答案,清华、北大都“烤”!不仅如此,陈秀凤的生意版图,还扩展到北航、北师大、北理工、北交大等近20所北京高校,吃上烤鹅腿的学生越来越多了……
陈秀凤累计销售至少二十万以上甚至更多的假鹅腿,说明欺诈周期长、交易数量巨大,获利差额可观,进一步排除了“无意失误” 的辩解空间。
二、完全构成《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欺诈
——知假售假
故意用鸭腿冒充鹅腿出售牟取暴利。
——客观行为
招牌、商标、宣传均标注“鹅腿”,隐瞒真实原料。
——损害后果
消费者花大价钱买的是鹅腿,得到的却是价值更低的鸭腿。
——消费理由
消费者是因为“鹅腿”品质、名号等才产生购买意愿。
——民事后果
所有购买者均可主张退一赔三,单笔不足 500 按 500 赔付。
三、虚假宣传和食品掺假掺杂涉及行政违法
陈秀凤明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对原料做引人误解宣传,可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
陈秀凤还违反《食品安全法》,以鹅腿充鸭腿属于掺假掺杂,货值金额大,处罚力度更高;
陈秀凤还有商标违规:注册鹅肉制品商标却卖鸭腿,商标部门可对其罚款、甚至撤销商标。
四、刑事层面分两个罪名判断 销售额二十万加是关键门槛
——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核心是无真实交易、纯粹空手套白狼、以非法占有为唯一目的。“鹅腿阿姨”陈秀凤实实在在交付了熟制鸭腿食品,只是货不对版,属于经营中的以次充好,不是虚构货物骗取钱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这类食材冒充一般不定性为“诈骗”。
——已达到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量刑标准
1,刑法具体规定
按照我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体内容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将根据金额大小面临不同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乃至无期徒刑和没收财产的刑罚。
2,法条内容与罪名归属
该法条位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的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是打击伪劣商品犯罪的基础性条款。其规制的核心行为是在产品流通领域进行欺诈性经营,具体表现为四种方式: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犯罪行为与量刑标准
该罪的定罪量刑严格以销售金额作为核心标准,刑罚幅度随金额增加而加重。
4,入罪及量刑档次: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罚特点:该罪刑罚均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与销售金额直接挂钩,体现了在经济上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立法意图。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低价食材冒充高价食材(便宜白酒充名酒、普通肉充高价肉),销售金额达标普遍认定为本罪,鸭腿冒充鹅腿属于典型以次充好(低价值肉冒充高价值肉)。
补充前提:只要监管、警方查实“鹅腿阿姨”陈秀凤用鸭腿冒充鹅腿的营收、食材检验合格无变质无毒,就适用本罪——如果鸭肉本身不合格、变质,还可能叠加食品类重罪。
综上所述,社会舆论所指的恶意欺诈成立,民事消费欺诈、行政虚假宣传也确定违法。
尽管在刑事上不构成诈骗罪,但如果销售金额超五万就达到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追责标准,具备判刑、罚金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