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第二批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共10件。
在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中,厂房业主与“二房东”的租赁纠纷,导致租客吴某某公司资金被冻结无法缴纳租金,但“二房东”仍设障催收,租客吴某某两次损毁拆除障碍。双方多次报警,吴某某被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检察机关介入后,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对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进行及时、有效的法律监督,避免矛盾升级,促使当事人平等、理性解决纠纷。
厂房三方租金问题引发冲突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是某机械公司负责人,其所租赁厂房的业主冯某某与“二房东”某实业公司因房产租赁合同产生纠纷。2025年6月23日,业主冯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包括某机械公司在内的四家公司银行账户。
此后,“二房东”某实业公司要求某机械公司继续向其缴纳租金,并于同年7月开始在工业园区出入口设置道闸和地桩,但未明确车辆放行规则。某机械公司货车因此无法正常出入,生产经营受阻,并形成对下游公司的违约风险。条款约定,订单逾期按订单总额的千分之五每日向下游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
吴某某为保障公司履行供货合同义务,于2025年7月4日、7月10日两次将园区出入口的道闸或地桩撞坏、铲除,损失价值33900元。其间,双方多次报警,并在街道办组织下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侦查机关以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吴某某不构成犯罪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受邀介入侦查,综合审查全案证据,从“目的正当性、时间紧迫性、后果有限性”三维度分析吴某某的行为,认为吴某某的公司无拒绝缴纳租金的情形,其破坏道闸、地桩的目的是保证货车通行,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具有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正当性。
在放行货车规则不明且无法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吴某某的行为具有紧迫性,且造成财产损失数额与涉案公司可预见的违约及其他关联损失相比,并未超出必要限度。检察机关认为,吴某某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025年11月28日,坪山区检察院建议侦查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商请属地街道办继续介入组织三方调解,引导三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纷争。随后,侦查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依法作撤案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是因民事争议引发的过激案件,通过精准的法律监督,依法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之精神。同时,该案探索多元分层分类化解矛盾,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维权,助力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司法环境。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实施一年以来,检察机关全方位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持续聚焦规范涉企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助力破解民营企业经营发展难题。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张菲菲